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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公司注册之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6、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8、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1、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6、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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