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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税,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小编查了查资料,早在1996年,国税总局就出台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明确了“欠税人是法人的,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近年来,加上联合惩戒的实施,国内上下被各部门限制出境的老赖不在少数,还真有觉得不服的,要状告shui局,“我是挂名的,凭什么限制我出境?”

一天大清早的,刘女士收到了这则《阻止出境决定书》:

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起阻止你(单位)刘xx出境。

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的上诉人刘女士;

2012年曾因虚开发票被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要补缴罚款及税款895万;

同年,该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刘女士表示,自2009年起,并未实际经营及控制该商贸公司,也对虚开发票的事情毫不知情,属被利用所致。

但最终因提供证据与本案无直接相关性,刘女士的上诉请求被驳回,至今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小编认为,刘女士最大的错误在于,自2009年不管公司开始,就不该再当什么挂名法定代表人!(小编猜想,期间刘女士说不定也是拿了人家好处的…)

公司一旦脱手,转让或是交出经营权,就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因为出了任何事,法院和税局都是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准的!

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儿蝇头小利,挂名担任某些企业的某些职务!